标题: |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3〕2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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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4-546306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12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 淄川商城欣鑫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A
住 所: 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西关二社区松龄西路与孝水路交叉路口东南6米
负责人: 张**
根据检验报告,淄川商城欣鑫蔬菜店经营的“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产品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单、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食品安全抽检结果签收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信息、涉案产品产地证明、进货凭证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9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等代收本局罚没款的银行或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