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4〕7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8510D/2024-546306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2 发布机构: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罚〔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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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淄川区刘**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刘**                   

根据检验报告,淄川区刘**蔬菜店经营的尖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食品抽检不合格处置单、不合格检验报告、抽样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验结果签收单、送达回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购进销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合格证明等。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淄川区行政范围内各银

行网点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