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川市监罚告[2026]6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全时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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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8510D/2026-559723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9-04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山东全时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上述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汪莉 联系电话:0533-515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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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罚告[2026]6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全时达)(1).pdf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