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司法局
标题: 淄川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591/2024-518149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5 发布机构: 淄川区司法局

淄川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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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淄博市淄川区司法局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兴学街中段

联系电话:0533-5180681

二、执法职责、依据及程序

(一)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检查、考核

1、行政执法职责

(1)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违法行为受理投诉。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2、执法依据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3、执法程序

(1)受理:接收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

(2)审查: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4、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考核

1、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初审工作,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2)负责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受理以及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投诉受理工作。

2、执法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3、执法程序

(1)受理:接收各律师事务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

(2)审查:对各律师事务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各律师事务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4、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监督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部门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兴学街中段

联系电话:0533-5260869

2.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6号

联系电话:0533-5280609

附:淄川区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