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司法局
标题: 2023年淄川区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1591/2023-533879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31 发布机构: 淄川区司法局

2023年淄川区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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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淄川区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牵头科室

抽查事项

抽查频次

抽查内容

抽查时间

检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方式

抽查依据

1

律师工作科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管

 

全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0%,对同一单位的检查每年不超过1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主要检查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

3月—12

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

现场检查

1.《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第七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2

律师工作科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执业人员的日常监管

全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0%,对同一单位的检查每年不超过1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执业规范情况

3月—12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现场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第五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3

律师工作科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的监管

全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00%,对同一单位的检查每年不超过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月—12

区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

现场检查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管

全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00%,对同一单位的检查每年不超过1

遵守《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业务开展和公证质量情况。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3月—12

区司法局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现场检查

1.《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