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审计局
标题: 淄川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44T/2024-503671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13 发布机构: 淄川区审计局

淄川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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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职责: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执法依据:

1.【法律】《审计法》(19948月通过,2006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11月通过,20179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办理程序: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制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中明确核查的内容和要求。 核查内容和要求要明确。 10日 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送达通知 在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中写明核查的内容和范围,并将审计通知书抄送拟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核查的内容和范围要明确。 10日 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 在相关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核查目标、范围、内容、措施、实施核查的人员、组织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及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资料,核实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或者资产,向社会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编制核查记录。 审计人员核查过程中获取证据、编制和审核核查记录,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有关审计证据和审计记录的规定执行。审计人员应当以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为标准,判断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的审计质量问题,明确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审计质量责任。 40日 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底稿、审计取证单。
复核、审理和审定 对核查工作相关的实施方案、证据材料、核查记录、核查结果等文书、资料进行复核、审理和审定。 应当按照与实施审计项目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复核、审理和审定,确保核查质量。 30日 形成业务科室复核意见书、审理意见书、业务会议审定书等。
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审计组应当就核查发现的问题事实、定性及法律法规依据,与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和相关单位充分交换意见。 审计组对核查发现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问题进行审查 5天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专项调查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四、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五、监督途径

  (1)窗口投诉:淄博市淄川区审计局办公室(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72号603)电话投诉:0533-5181418

(2)行政复议。受理部门淄川区人民政府(由淄川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电话:0533-5260869

(3)行政诉讼。受理部门淄川区人民法院。电话:0533-5280609

附:淄川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