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审计局
标题: 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044T/2024-54355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8 发布机构: 淄川区审计局

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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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轻微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自行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部分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 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经审 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 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5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2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 条 轻微 违法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 得 1 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1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1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 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般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 得 2 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5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2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违法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 得 3 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1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3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 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 违法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 得 4 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4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 5000 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特别严重 违法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 得 5 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 2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 5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