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

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松龄路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松龄政发〔2025〕69号

 

各部门,有关单位:

《松龄路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

                        2025829

松龄路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以及对应急管理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提高街道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街道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松龄路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辖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级分类

1.4.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一般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区委、区政府后,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进行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请求市委、市政府主要牵头部门负责响应支援。

较大突发事件,报请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区委、区政府按要求组织相关应对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区委、区政府按要求组织相关应对工作。

1.6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各部门(单位)辖区有关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上报区委、区政府,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由区长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由常务副区长和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四级响应由区级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由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松龄路街道响应等级在区级响应等级明确后,配合区委、区政府执行

2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街道各部门、各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街道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重要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等,由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种或者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

4村居应急预案:由委员会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街道应急工作手册按照区政府及其部门下发的应急工作手册执行由街道各对口部门具体负责。

(2)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领导机构

街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担任(实行双主任制),常务副主任由街道工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街道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街道部门负责人、各书记、主任组成。

主要职责:(1)对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决定和部署全街道应急工作重大事项。按照工作分工和上级安排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3.2 办事机构

街道党政办是街道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主要职责:

(1)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2)指导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3)组织编制、修订《松龄路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应急管理专家的日常工作;

(4)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3 工作机构

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街道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街道应急管理各项工作。

4 运行机制

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 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2)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要加强辖区内重点设施、物资储备库、水利工程、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4.2 监测预警

4.2.1 监测

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基层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同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并严格执行,充分利用各种力量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 预警

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将上级下发的报告、通报和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告知群众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及时组织部门、村居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要及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及时告知辖区群众

4.3 信息报告

街道各部门,各村居,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及时报状态,随时报情况,后续处置有结果”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信息报告方式,串联改并联,单线改联动,切实提高上报效率和质量,并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

(1)街道各部门、各村居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建筑物破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同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街道办事处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街道办事处应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与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积极进行协调,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4.3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积极配合或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协助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或指挥机构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按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要由区融媒体中心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区委、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安排,统一信息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村居、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辖区或者区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依法逐级上报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区委、区政府统一宣布或授权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 恢复重建

4.5.1 善后处置

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及时报区委、区政府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 恢复重建

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灾后重建。组织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要积极对上争取扶持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 调查与评估

(1)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2)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委、区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5 资源保障

各村居,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科技支撑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保障

加强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村居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2 财力保障 

在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时,根据街道实际情况,可向区政府提出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物资保障 

建立街道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

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1)街道党政办会同应急安全保障中心等部门制定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街道工委、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6.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安全保障中心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街道应急预案须与区级预案相衔接,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单位)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街道工委、办事处批准,以办事处文件印发实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6.3 预案演练

街道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各村居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岗位职责和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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