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
标题: 淄川区松龄路街道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汇编
索引号: 113703020042351573/2021-512106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11 发布机构: 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

淄川区松龄路街道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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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低保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 号))和《淄博市对<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鲁民〔2019〕54 号)的实施说明》(淄民〔2020〕3 号)。

(二)准入条件: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 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审批程序: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 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乡镇、街道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 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提出审核和审批意见。

(四)保障标准: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7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6480 元。

二、城乡特困供养

(一)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 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 号)。

(二)准入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 力”三个条件。

(三)审批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 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 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

(四)保障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城市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990 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7500 元。

三、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5〕1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133 号)

(二)准入条件: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审批程序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 24 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 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 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 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全面落实区县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

(四)保障标准

1、急难型标准:困难程度较轻的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下,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2、支出型救助标准: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的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12 倍, 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6 倍。

四、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救助

(一)文件依据:《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淄民〔2010〕18 号)

(二)准入条件: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 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 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三)审批程序:

1、申请。每年 8 月 20 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请, 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份证及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及复印件;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并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及时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了解申请人 家庭和高考入学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 8 月底以前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对上报材料进行二次审 查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救助名 单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汇 总后,于 9 月 10 日前报省民政厅。

4、发放。救助资金要于 9 月 10 日前全部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每一个学生入学前领取救助资金。

5、反馈。享受教育救助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在领取救助金后,应及时报到入学履行学费缴纳手续,并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将

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寄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领取救助金后 无故不按时入学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

(四)保障标准:一次性救助不低于 4000元。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7 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淄政字﹝2016﹞83 号)

3、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残联《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重度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6﹞126 号)

4、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残联《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50 号)

(二)准入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补贴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 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一、二级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

(三)审批程序

1、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人 民政府(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 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填写《淄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 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填写《淄博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 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2、公示

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经村(居) 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 并公开市、区县、镇(街道)三级举报电话,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3、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县残联,区县残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 区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 定合格材料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残联报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4、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民政部门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 残疾人账户。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详 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 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实行区县、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档案管 理,区县民政、残联和镇(街道)分别归档保 存,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区县民政、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 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 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 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保障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市级标准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90 元;其中淄川区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临淄区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200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200 元;高新区为一二级中精神、智力、肢体、视力四类为每人每月 360元,听力、言语为每人每月 26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260 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市级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 100 元,二级每人每月 80元。其中淄川区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临淄区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100 元;高新区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100 元。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 号)

(二)准入条件:低保对象中 60-99 周岁老年人可以享受

(三)审批程序: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四)保障标准:60-79 周岁每人每月 80 元,80-89 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90-99 周岁每人每月 200 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 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 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 80 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七、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淄民〔2011〕1 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 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 号)。

(二)准入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审批程序: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 政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 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920 元。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淄民〔2019〕60 号)

(二)准入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 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 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 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3、确认: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 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920 元。

九、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的意见》(鲁民〔2014〕56 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

104 号)。

(二)准入条件: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 18 周岁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 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 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 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

2、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 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500 元。

 

 

低保关联政策汇编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7 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淄政字﹝2016﹞83 号)

3.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残联《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重度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6﹞126 号)

4.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残联《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50 号)

(二)准入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补贴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 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一、二级听力、言语和多重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

(三)审批程序

1.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人 民政府(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 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填写《淄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 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填写《淄博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 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2.公示

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经村(居) 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 并公开市、区县、镇(街道)三级举报电话,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3.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县残联,区县残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审 定合格材料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残联报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4.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民政部门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 残疾人账户。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详 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 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实行区县、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档案管 理,区县民政、残联和镇(街道)分别归档保 存,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区县民政、残联共同完成, 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四)保障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市级标准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90 元;其中淄川区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临淄区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200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200 元;高新区为一二级中精神、智力、肢体、视力四类为每人每月 360元,听力、言语为每人每月 26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260 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市级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 100 元,二级每人每月 80元。其中淄川区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临淄区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100 元;高新区为一二级每人每月 100 元,三四级每人每月 100 元。

(五)主管部门

民政部门。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 号)

(二)准入条件:低保对象中 60-99 周岁老年人可以享受

(三)审批程序: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四)保障标准:60-79 周岁每人每月 80 元,80-89 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90-99 周岁每人每月 200 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 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 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 80 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五)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三、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5〕1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133 号)

(二)准入条件: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审批程序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 24 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 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 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 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全面落实区县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

(四)保障标准

1、急难型标准:困难程度较轻的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下,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2、支出型救助标准: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的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12 倍, 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6 倍。

(五)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四、医疗救助

(一)资助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20 号)、《关于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字〔2016〕346 号)

2、准入条件: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3、保障标准: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

4、主管部门:医保部门

(二)医疗救助

1、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2 号)

2、准入条件: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当事人在生命存续期间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 100%—150%之间)、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 150%—200%之间)、享受政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 患者以及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特殊困难人员。

3、审批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政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院 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通过“一站式” 医疗救助平台给予救助。

(2)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流程: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所在村(居)委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村(居)民主评议通过后公示,公示 无异议,上报镇(街道)民政办。镇(街道)民政办对村(居)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提出救助意见,上报 区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通过人社、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进行部门联动机制核对后,进行审批。救助金由区(县)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

4、保障标准:低保和特困供养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提高到 75%。救助年度封顶线提高到不低于 1 万元。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各区县按照其自负费用分段设置。

5、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五、住房救助

(一)农村低保户救助

农村低保户救助政策:对农村低保户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坚持分类施策,采取危房改造、 亲属赡养、周转房安置、租赁安置等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对实施危房改造的,根据危房现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等方式进行保障。加强对低保户 B 级房屋的动态监测,发现疑似危房的,由乡镇汇总上报县级扶贫、民政、残联和住建部门,县级 住建部门及时组织安全鉴定,对确实属于危房的,立即纳入危房改造合账实施改造,确保不落一户、动态清零。

1、政策依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5 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印发 2020 年山东省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保障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淄建函发〔2020〕51 号)

2、准入条件: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低保户,区县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 低保户住房进行安全鉴定。

3、审批程序:户申请,村委通过,乡镇汇总上报县级扶贫、民政、残联和住建部门, 县级住建部门及时组织安全鉴定,对确实属于危房的,立即纳入危房改造台账实施改造。

4、保障标准:房屋鉴定等级为 C 级或 D 级危房的,需要危房改造;无房的,需要进行房屋新建。原则上,C 级危房应修缮加固,D级危房可修缮加固的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 1 至 3 人户控制在 40-60 平米以内,且 1 人户不低于 20 平米,2 人户不低于 30 平米。

5、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城市低保户救助政策

城市低保户救助政策: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优先给予保障;低保家庭享受 相应的租金减免政策。

1、政策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1〕76 号)、《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综合计分排序规则》(淄房发〔2017〕59 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2 号)

2、准入条件: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 同时符合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 15 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均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3、审批程序: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办) 办事处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审核。

4、保障标准:一人家庭每户补贴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的租金;二人家庭每户补贴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的租金;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补贴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的租金。

5、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就业救助

(一)贫困人员(含低保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8〕111 号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37 号)>的通知》(淄人社字〔2018〕372 号):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 年 12 月 31 日。

2、准入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7〕37 号)文件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

3、保障标准

对年满 60 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 2018 年 12 月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 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 118 元。

4、主管部门:人社部门

(二)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 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1、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7〕37 号):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 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 养老保险费。

2、准入条件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

3、保障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 对其保留缴费档次。

各区县代缴标准分别是:

张店区:300 元;淄川区:100 元;博山区:100 元;

周村区:300 元;临淄区:300 元;桓台县:300 元;

高青县:100 元;沂源县:300 元;高新区:500 元;

文昌湖区:300 元;经开区:300 元。

4、主管部门:各区县人社局

七、教育救助

(一)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救助

1、文件依据:《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淄民〔2010〕18 号)

2、准入条件: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 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 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3、审批程序:

(1)申请。每年 8 月 20 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 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原件及复印件;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 印件;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并根据现有低保 档案资料及时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了解申请 人家庭和高考入学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填 写《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 8 月底以前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对上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查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在

《申请审批表》上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救 助名单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市级民政部 门汇总后,于 9 月 10 日前报省民政厅。

(4)发放。救助资金要于 9 月 10 日前全部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每一个学生 入学前领取救助资金。

(5)反馈。享受教育救助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在领取救助金后,应及时报到入学履行学费缴纳手续,并在入学后一个月内, 将学校出具的收费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寄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领取救助金后无故不按时入学的,应当追回其领取的救助金。

4、保障标准:一次性救助不低于 4000 元。

5、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学前免保教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非建档立卡的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 免除保教费。

2.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予以平均每生每年 1200 元的资助,资助比例为在园幼儿的 10%。

3.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4.社会资助。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段政府助学金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

1.入学后一月内,家长向幼儿园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家长向幼儿园提交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基本流程:

1.幼儿园建立班级、年级、幼儿园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机构。三级认定机构根据 申请材料进行家访,核实信息;通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 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困难档次。

2. 幼儿园要成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 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学前教育政府助学 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将评审结果在园内 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幼儿园为受助幼儿统一办理印有“学前教育 资助卡”的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形式将学前教 育政府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办理时限:9 月至 10 月。

发放时间: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按学期发放,一般情况下,春季学期 4 月份发放,秋季学期 11 月份底之前发放。主管部门:教育部门。

(二)义务教育段资助政策

1、国家资助政策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同时国家为小学一年级 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3)学生生活费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生活费补助。义务教育学生生 活费补助的资助比例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在校生的 8%。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 1080 元,初中每生每年 1350 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 540 元,初中每生每年 675 元。

2、义务教育段生活费补助申请办理程序申请材料

1.入学后一月内,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向学校提交“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基本流程

1.学校建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学校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家访,核实信息;通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年级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三级认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

2.学校成立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学校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卡,通过银行 卡形式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办理时限:9 月至 10 月。

发放时间:一般情况下,生活费补助按学年评审,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 4 月份发放,秋季学期 11 月份底之前发放。主管部门:教育部门。

(三)普通高中资助政策

1、国家资助政策

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免除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 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 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 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 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 取。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 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元,具体标准:一档 1500 元,二档 2000 元,三档 2500 元。

(3)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4)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 助学金。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办理程序申请材料

9 月 30 日之前,学生向学校提交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基本流程:

(1)开学初,学校对提交免学杂费申请的学生暂缓收取其学杂费。

(2)10 月份,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 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名单核实学生 提交的申请表信息。

(3)学校将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受助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杂费予以免除。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继续收取学杂费;对于已交学杂费的学生,进行退费。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办理程序申请材料:

(1)入学后一月内,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学校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基本流程:

(1)学校建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学校根据申请材料 进行家访,核实信息,通过淄博市学生资助信 息管理系统,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年级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三级 认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

(2)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 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学校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印有“普通高 中学生资助卡”的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办理时限:9 月至 10 月。

发放时间: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按学期发放。一般情况下,春季学期 4 月份发放,秋季学期 11 月份底之前发放。主管部门:教育部门。

(四)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

1、国家资助政策。

建立起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 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的学生 资助政策体系:

(1)免学费。山东省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 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 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 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 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 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 收取。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 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 6000 元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 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 元。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的 10%。

(4)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 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 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5)其他资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

入学后一月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1)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 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2)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校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印有“中等职 业学校学生资助卡”的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办理时限:9 月至 10 月。

发放时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 12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手里。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办理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政策是普惠性政策,无需申请办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办理程序申请材料:

(1)入学后一月内,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学校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基本流程:

(1)学校建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班级认定评议小 组评议,年级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学校认定工 作组审核三级认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 难档次。

(2)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 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校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印有“中等职 业学校学生资助卡”的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办理时限:9 月至 10 月。

发放时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教育部门。

(五)高校资助政策

1、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 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 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 6000 元。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 级)的学生。

(2)励志奖学金。分国家励志奖学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 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 面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 3%,每生每年 5000 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省 1 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 15.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 12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具体内容详见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栏目。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 2009 年(含) 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 3 年以上(含 3 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 2014 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 3 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补偿金额: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2014 年秋季学期以后,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8000 元 的,按每年 8000 元 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8000 元 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 8000 元。

(7)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 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 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 定执行。

(8)直招士官资助政策。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 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 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 8000 元。

(9)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校内资助。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 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 费等。

(11)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 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 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12)山东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 费政策。对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 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免除学费;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 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生持相关资料到生 源所在地教育、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领取免学费补助资金。

2、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

(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每年奖励 4.5 万名,其中硕士生 3.5 万名、每生每年 2 万元,博士生 1 万名、每生每年 3 万元。

(2)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而设立的奖学金。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立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 60%。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省级财政对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按照博士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硕士生每生每年 8000 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 6000 元,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 元。

(4)“三助”岗位津贴。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 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 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 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 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 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原则上,研 究生助学贷款以校园地助学贷款为主,每学年 贷款金额不超过 12000 元。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研究生赴基层就业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毕业生 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 于 12000 元。

(7)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 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条件、程序 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 代偿或学费减免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 12000 元。

(8)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纳入全国全日制研究 生招生计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 助。资助内容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9)直招士官资助政策。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实施国家资 助。资助内容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

主管部门:教育部门。

(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从 2009 年开始,我市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 款。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本科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 12000 元, 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20 年。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 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共同负担。

4、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毕业后 3 年期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 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除 11 月外,学生可以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

主管部门:教育部门。

八、电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877 号)

(二)准入条件: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可以享受。

(三)审批程序:随城乡低保金或城乡特困供养资金一并发放。

(四)保障标准:每户每月 15 度电量款(8.2 元)。

(五)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九、暖

市级:

1、文件依据:《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8 号 )

2、准入条件:中心城区(张店区和高新区)城市低保中市属以上低保对象

3、保障标准:每户每年 626 元。

4、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各区县:

(一)张店区:《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118 号)规定:对城市低保对象每户发放 626 元的供暖补贴。

(二)淄川区:《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川政办发〔2016〕7 号)规定,对低保对象,每户供暖费优惠 30%。

(三)博山区:原博山区物价局《关于供热价格的批复》(博价字〔2008〕32 号)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户按套内面积 10 元/m 收取,优惠 13.5 元/。”

(四)临淄区:临政办发[2011]223 号, 对城市低保对象每户发放 400 元供暖补贴。

(五)周村区:《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周证办发[2018]25。城 市低保按户补贴,每户补贴 370 元;农村低保对象按户补贴,每户补贴 100 元。

(六)桓台县:《中共桓台县委 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桓发〔2009〕1 号)规定:为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每户每年分别发放 600 元、300 元取暖补助。

(七)高青县:《关于对全县低收入群体发放供暖补贴的通知》(高人社发〔2016〕18 号)文件规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626 元/户/年。

(八)沂源县: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源政办字〔2019〕54 号)规定对使用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件,按实际取暖费的 75%收取。

(九)高新区:《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118 号 )规定,对城市低保对象每户发放 626 元的供暖补贴。

(十)文昌湖区:《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8 号),为城市低保对象每户发放 370 元的供暖补贴。

十、燃气

1、文件依据: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19〕41 号)

2、准入条件: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用户。

3、保障标准: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非天然气采暖用户,每户年用气量在360 立方米(含)以内的,仍然执行现行价格2 元/立方米不变;每户年用气量超过 360 立方米以上部分,分别执行新的阶梯气价政策;持 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天然气采暖用户,每户年用气量在 1500 立方米(含)以内的,仍然执行现行价格 2 元/立方米不变, 不实行阶梯价格政策。(居民阶梯气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执行基本气价 2.95 元/立方米;

第二档:执行 3.10 元/立方米;第三档:执行3.80 元/立方米。家庭户籍人口 3 人(含)及以下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360 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 360(不含)-1080(含)立方米部分; 第三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 1080 立方米以上部分。家庭户籍人口 3 人(不含)以上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 480 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为 480(不含)-1080(含)立方米部分;第三档: 每户每年用气量为 1080 立方米以上部分。)

4、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

十一、有线电视

1、文件依据: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关于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 的批复》(淄价字〔2014〕155 号)

2、准入条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用户。

3、保障标准:享受当地居民用户第一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50%的优惠,安装第二终端的,不再享受优惠。

4、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十二、春节期间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农户和城市低保户牛羊肉价格补贴

1、文件依据

(1)《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农户和城市低保户牛羊肉价格补贴工作的通知》(鲁民宗发〔2019〕56 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妇女儿童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9〕23 号)

(3)《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妇女儿童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行〔2019〕12 号)

2、准入条件

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城市低保户。

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回族、维

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 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撤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 10 个民族。

3、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户以民政部门登记为依据,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工作部门负责统计, 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每年 10 月 31 日。由县、市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省民族宗教委。

4、保障标准

补贴标准由省民族宗教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春节期间我省牛羊肉价格波动情况、 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农户和城市低保户生活水平变化等因素研究确定。2020 年春节期间发放标准为每户 400 元。省级财政负担60%,市级财政负担 40%。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责。

5、主管部门

民族宗教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