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2023年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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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721528/2023-534833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2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 |
检查部门及 |
检查依据 |
“一季度”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全区每季度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每季度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
“二、三、四季度”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一)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 (二)简化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5%。 (三)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1%。 (四)特殊监管对象每半年开展1次抽查,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增加抽查频次。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