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标题: 2018年度全区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索引号: 11370300MB28721528/2018-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03-29 发布机构: 淄川区环保分局

2018年度全区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发布日期: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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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攻坚年,也是生态淄川建设的巩固提升年,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发展理念,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为抓手,以严格执法和严肃问责为保障,全力推进生态淄川建设各项工作。要精准抓好大气、水、生态环境和土壤污染治理,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中的倒逼传导作用,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健全完善生态淄川建设体制机制,科学、规范、精细、严谨地开展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加快环境质量改善步伐,努力推动生态淄川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工作目标

  (一)空气环境质量方面。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及以上天数达到61%(223天);四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分别达到35微克/立方米、39微克/立方米、96微克/立方米、53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水环境质量方面。全区所有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主要指标COD和氨氮达到地表水IV类水体要求。其中,孝妇河全流域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III类水体要求。4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西石门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和黑臭坑塘。

  (三)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绿化系列工程和矿山复绿工程,加强农业污染防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重点工作

  (一)精准抓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1. 全力打好PM2.5和NO2专项治理攻坚战。进一步突出重点,细化管控措施,坚持问题导向,把企业有组织达标排放作为基本底线,把控制扬尘一次排放、PM2.5二次生成前体物和抓好移动源污染控制作为基本思路,通过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深化工业企业排放治理、深化工业企业VOCs治理、强化面源VOCs治理、强化移动源管控等5个方面专项整治,推进PM2.5和NO2浓度进一步下降。

  2. 深入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加大对燃煤小机组的调整淘汰力度,实施资源整合,严禁新上5万千瓦时以下煤电机组,进一步提高燃煤发电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治理,推进企业入园,提高园区集中度。按照“753”产业结构调整的整体思路,推动“高、新、轻、绿”产业发展。在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基础上,着力推进全区重点产业、重点区域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扎实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持续抓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禁煤区内严禁销售、使用散煤,在其他区域推广民用清洁煤炭,确保全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22万吨以内。

  3. 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和无组织排放控制。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电力、建材、水泥(含水泥粉磨站)、玻璃、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一律从严执行,加强全过程规范精细管理,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管理规范,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以罗村镇为试点,开展水泥粉磨、钙业、矿石粉碎等重点行业综合整治示范先行。继续对所有涉颗粒物排放企业开展拉网排查,重点是电力、陶瓷、水泥(含水泥粉磨站)、耐火、钙业(石灰)、玻璃、氧化铝、碳素等涉物料大进大出行业,所有企业全部制定“一厂一策”排放改造方案,3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于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或无组织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依法实施处罚和停产整治。

  4.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结合污染源普查,摸清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底数,进行清单化、销号式排查整治。对石油化工、有机化工、乳胶手套、医药、塑料(橡胶)等行业,进一步规范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开展LDAR(泄露修复与检测)的频次和修复标准等,对符合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条件的,逐步推广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对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建筑涂料等行业,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水性漆、水性胶、水性墨和水性涂料等VOCs排放量小的原料。同时,在工业加工领域全面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确保实现VOCs治理设施全覆盖。9月底前,未全面改用水性原料的,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采暖季实施停产。

  5. 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按照“6个100%”的标准,对全区所有建筑工地实施网格化、台账化管理。现场检查中发现未严格落实“6个100%”措施的,一次发现除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外,一律立即实施停工10天以上;两次发现的,加倍给予经济处罚并立即实施1个月以上的停工整治;三次发现的,依法给予3倍经济处罚,立即实施1个月以上的停工整治并取消施工单位1年内在全区范围内承接建筑工程的资格。工期1年以上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一律安装PM10在线监控设施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控要与市、区主管部门联网,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M10 日均值二级标准(150微克/立方米)实施管控(中度以上污染天气除外),对日均值超过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实施分类停工整治,停工时间不少于10天。强化露天矿山、道路交通、物流园区等重点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在重点道路开展深度保洁,城区主干道做到“两扫三冲”,城区重点路段做到“五扫五冲”,加大对扬尘防护措施不到位的运输车辆检查管控力度。

  6.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控。根据城市布局和企业分布,进一步合理规划中型、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扩大禁限行范围。原则上,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中型、重型柴油货运车辆和农用运输车辆通行;外环道路以内以及经过城区的国省道禁止国IV以下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柴油货运车辆通行;全区范围内禁止未添加车用尿素或加装DPF的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柴油货运车辆通行。利用遥感监测平台,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并定期通告和实施处罚,交警、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定期对货运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物通道、高速路进城口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与抽测,对超标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和劝返。

  7. 完善相关功能区划定。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噪声环境功能区等相关功能区划定,扩大现有禁燃区、禁煤区范围,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基础性措施执行到位。

  8. 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对水泥(水泥粉磨站)、建陶、耐火材料、砖瓦、岩棉、碳素、医药、农药等重点污染行业开展行业绩效评估,按照污染排放绩效修订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减排措施,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处理,对污染排放绩效较好企业,保障其正常生产。进一步扩大错峰运输范围,继续实施重点公路运输企业冬季错峰运输。同时,结合前三季度治理任务完成和督导检查情况,将未改用水性原料的VOCs排放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企业等纳入冬季停产范围,采暖季实施停产。

  (二)精准抓好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1. 加强工业点源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对工业企业全盐量、总氮和氟化物等指标开展深度治理,按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标准倒逼污染源提标改造。积极推进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及中水回用,实现污染减排。各类工业集聚区和化工园区要建设独立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9月底前完成罗村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全区涉水企业环境管理,厂区内设置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工艺图,明确各项标识。建立排入市政管网企业排水信息台账,组织纳管企业领取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协议。纳管企业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有行业标准限值的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标准限值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委托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企业可执行协议标准,并按“一企一管”独立建设排水管道。

  2. 加快实施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安装污泥浓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等各类工艺参数仪表并与中控系统联网,每日开展人工监测比对校正,建立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台账。加快推进全区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完善配套污水管网,实施文峰路、孝水路等6处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加大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力度,防止污水管网破损导致污水直排或河水倒灌。加强河湖管理,全面做实“河长制”,集中开展清河行动,封堵沿河入河排污口,消除黑臭水体和纳污坑塘。推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分质处理试点,厕所水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其他生活用水通过湿地、氧化塘处理。

  3. 加强主要河流生态修复和人工湿地建设。深入推进“一山两河”生态治理,完成孝妇河淄川段全线整治和范阳河、锦川河综合治理,实施淄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生态修复工程。打造“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处理综合体,加强人工湿地日常检查和运行维护,在柳泉潜流湿地、张相湖潜流湿地出水处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施主要支流及农村小河流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改善沿河生态环境。

  4. 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和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工作。全面完成城镇集中式和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任务,完善保护区标志设置,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强水源地监控能力、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一源一档”。完成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调查,划定水源保护区。制定并实施刘征水源地准保护区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开展重污染化工集聚区污染防控和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工作。

  (三)精准抓好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

  1.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评估工作。完成农用地详查点位布设与核实工作,2018年12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2. 抓好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和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要求,严查企业申报和更新固体废物产生源数据,全力做好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四)抓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1.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工作。按照市环保局的统一部署要求,配合完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勘界定标等相关工作。

  2. 加快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全面推行产业负面清单制度。

  3. 加大生态修复和绿化力度。着力组织实施好生态绿化系列工程,在西河镇、罗村镇等镇完成生态修复绿化1000亩,完成长防林建设5000亩、新建经济林2000亩,完成罗村生态廊道绿化5000亩,完成S102改线道路绿化美化。组织实施关闭矿山复绿工程,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和道路、水系沿线绿化,进一步提升全区绿化覆盖率。

  4. 继续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市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提升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

  5. 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五)持续加大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1. 不断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市级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调度系统、智能网格支持平台于一体的全市信息化环境监管网格体系。配合开展高精度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的24小时连续实时监控。

  2. 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工作。配合市监控中心对已建成的13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维管理,为大气污染防治及时准确的提供数据支撑。加快推进孝妇河、锦川河3处地表水及太河水库2处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后续建设及运行工作,实现对全区主要河流、小河流、纳污管网、全境地表水的自动监测全覆盖。

  3. 全面开展重点企业有动力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状况智能监管工作。有效监控企业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实时运转状况,准确掌握污染企业应急方案落实和错峰生产实施情况,实现“双随机”模式下的精准、高效执法。

  4. 持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河道警长、环保网格员、水利河管员的长效管护体制机制,构建全覆盖、无死角的环境监管大格局。加强对国省控企业监督检查和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执法、联合监测、联合应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着力解决环境信访、污染纠纷及跨界经营等问题。不断强化公安环保联动执法和异地执法力度,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发挥联合监管优势,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从严查处。

  (六)扎实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

  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和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要求,将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生产工作范畴,压实各镇(街道、开发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环境安全日常监管,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全区环境安全。严把涉重金属企业总量审批关,定期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监督性监测,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管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依法严惩涉重金属企业超标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淄川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能作用,定期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考核问责。淄川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持续加大对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抓好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任务督查考核工作,坚持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年终按照环境质量现状、改善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针对有关镇(街道、开发区)或部门任务部署、责任落实不到位以致影响政令畅通、工作推进不力的,依据《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强生态淄博建设督查问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一律实施问责,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涉及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审查调查程序,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查处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从严追责问责,加强通报曝光,确保层层传导压力,督促问题解决。

  (三)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推进机制。持续完善禁煤长效机制,扩大禁燃区、禁煤区范围。制定全区建成区热源平衡方案,在抓好建成区供热热源平衡的同时,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建立扬尘污染督导考核机制,持续加大抽查、考核、通报力度,突出抓好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施工扬尘防治,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建立货运车辆限行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河长制,编制完成“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规划,积极推进实施河湖划界确权工作。统筹全区力量,组织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公安环保“规范化联勤、实体化联动、信息化联通”三联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震慑力。深化异地执法、“双罚”制度,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实施力度,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的严打严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环保“双罚”工作机制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压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大转型升级和环保新技术运用改造力度,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五)强化环保重点问题督察整改。全力组织开展好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时开展“回头看”,做到举一反三、长效监管。及时做好省环保热线交办问题办理工作,按时转办、按时上报、按时公开。针对突出环境问题,积极开展专项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