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标题: 淄川生态环境分局职责边界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MB28721528/2024-50570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8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淄川生态环境分局职责边界清单

发布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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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关闭监管: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油气管道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煤炭清洁利用管理:负责对煤炭燃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学校安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

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务公开:负责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野生动植物保护:协调、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自然保护地监管: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承担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各镇办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督促各镇办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各镇办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各镇办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环境噪声监管: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指导各镇办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监管:负责对油烟污染防治未达到要求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治理或整改未达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水环

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秸秆转化利用与焚烧工作:负责抓好秸秆禁烧日常执法巡查,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焚烧秸秆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负责在“三夏”、“三秋”期间发布禁烧通告。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成品油监管: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职业卫生监管:负责加强对企业生态环境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使用的放射性设施及射线装置进行监督管理,对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监管: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煤炭质量监管: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单位进行处罚,煤炭质量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监控,对其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违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