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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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环发〔2022〕24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2022年5月6日

 

全区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区安委会《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川安发〔2022〕4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环发〔2022〕55号)要求,结合我区生态环境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全区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压紧压实企业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突出“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态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自即日起启动,至2022年年底结束。

三、检查方式

(一)坚持对照检查,强化自查自纠。坚持“七个全面对照”,全面对照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对照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全面对照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全面对照市安全生产21条硬措施责任清单;全面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全面对照《淄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全面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逐一梳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加强问题整改,及时补齐短板,并将自查自纠贯穿大检查全过程。

(二)坚持专业检查,强化企业自诊。各企业按照省、市、区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2022年淄川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遴选高水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对环境应急管理隐患、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开展全方位、无死角、全覆盖自查自纠,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要建立规范台账,实时动态管理,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清单,确保所有问题隐患切实有效整改到位;对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线索,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坚持执法检查,强化违法处罚。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刚性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突击生产、违规建设、重大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缺失、环境安全隐患多、整改不及时不主动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确保形成有力震慑。要坚持凡检查必执法,严格落实“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当场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当场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涉嫌违法的,必须当场启动调查程序,对关键性、时效性证据进行固定;属于简易处罚的违法行为,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四)坚持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分管领导为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各执法中队长为直接责任人,聚焦生态环境安全监管重点、难点,按照工作任务分工的六个方面(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3.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5.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6.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分管领导每月对辖区内企业督查抽查不少于5家,各中队每月对本辖区企业检查不低于10%,专项行动期间实现全覆盖。

针对危险废物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逐一列出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压实主体责任、限期完成整改、实施动态销号。

定期督促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督促台账。

坚持系统思维,自觉把安全发展贯穿到法规标准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监管执法等生态环保工作全过程中,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

局成立督导检查组,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和督查办人员为组员,每月督导检查企业不低于10%,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搞形式、走过场,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整改、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局党组将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措施,严肃追责问责。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四、检查内容

(一)环境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淄川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责任科室:督查整改办公室)

(二)强化企业实际控制人监管。是否把企业实际控制人纳入事故调查、执法检查、培训教育、考核取证等监管日常管理范围,监督企业实际控制人履行法定责任,保障企业安全投入到位、安全管理到位。(责任科室:各环境执法中队)

(三)危险废物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危险废物安全风险隐患开展排查整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巩固提升辐射专项监督检查成果。其中,危险废物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包括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企业(具体方案见附件1),同时对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再检查、再督促、再落实,重点检查工作部署是否有疏漏、工作措施是否有针对性、隐患排查是否存在盲点、对问题和隐患是否及时处理、整改措施是否真落实等。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同步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切实防范化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和安全风险。(责任科室:固废与生态环境科)

(四)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环保设施和项目督促范围为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已建成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和项目(具体方案见附件2)。重点做好“一废一品一库”、涉重金属企业,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科室:各环境执法中队)

(五)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同时兼顾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摸清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状况;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责任科室:水与土壤环境科)

(六)核与辐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继续深入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做好排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责任科室:固废与生态环境科)

(七)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安全源头管控,将生态环境安全条件贯穿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环节,从环评、环保改造等项目审批环节作出约束性规定。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责任科室:行政许可科)

(八)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生态环境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建立分级分类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分类执法检查目录清单,实行分类精准执法检查,明确不同类型企业执法检查频次。是否建立完善执法分析通报制度,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精准通报分析生态环境安全执法情况;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是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是否加强生态环境安全行刑衔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责任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各环境执法中队)

(九)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情况。是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安全“吹哨人”制度;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加大举报查实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被举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顶格处罚;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及时兑现举报奖励特别是大额奖励,做到依规重奖、快奖、应奖尽奖;是否存在举报受理量小、甚至“零奖励”现象。(责任科室:各环境执法中队、信访科)

(十)闲置院落、出租(废弃)厂房(仓库)、关闭矿山安全综合整治情况。是否明确整治目标、工作标准、整治措施,是否围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是否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责任科室:固废与生态环境科)

(十一)重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是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制度,是否对生态环境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责任科室:督查整改办公室、组织人事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深入研究辖区内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大检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对领导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治推动不力、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严肃工作作风,确保排查整治务实高效。要充分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全面排查治理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对重大风险防范措施缺失等突出问题抓住不放、一盯到底,保证大检查工作整治高效务实。各分管领导、督导检查组、各责任科室在督导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统一填写《环境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问题整改意见书》(附件1),从5月份开始,每月12日和27日前报局督查办,汇总后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强化协调联动,建立长效机制。要把生态环境安全大排查与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统筹兼顾、综合安排、有序推进。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生态环境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建立生态环境安全长效机制,使环境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四)强化调度通报,营造良好氛围。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在全区通报。各分管领导、督导检查组、各责任科室从5月份开始,每月12日和27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填报《环境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环境安全生产大检查问题隐患整改台账》(附件3)报局督查办,汇总后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1.危险废物安全风险隐患检查方案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3.环境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问题整改意见书

   4.环境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5.环境安全生产大检查问题隐患整改台账

 

附件1

 

危险废物安全风险隐患检查方案

 

为有效排查和消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查范围

全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包括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组织职工全员参加隐患自查自纠情况,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应急准备情况等。

(二)贮存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1)贮存设施有环境影响评价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库内地面进行了硬化及防渗处理;(3)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导流渠、收集槽);(4)贮存产生挥发性气体危险废物的,设置气体收集、净化装置;(5)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三)贮存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到位:1)不得贮存性质不稳定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2)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3)危险废物不能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4)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1年。

(四)是否建立出入库台账: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出入库记录内容填写完整,与库内贮存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一致。在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张贴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危险废物包装物是否张贴危险废物标签:识别标签粘贴在容器或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的醒目处,并标明废物代码、主要成分、化学名称、危险情况、安全措施、产生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批次、数量、产生日期等信息。

(六)处置设施是否符合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工艺路线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焚烧炉各环节烟气温度、停留时间、相关在线参数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热灼减率、焚毁去除率符合标准要求。

(七)是否按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制定监测制度、监测计划,且监测计划中监测项目、频次、点位、方法等全面、具体;有环境监测报告且监测频次和项目符合要求;污染控制(包括焚烧、填埋)、相关运行参数符合控制标准要求。半年内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出现超标、运行参数不符合控制标准后要及时整改落实达标排放和符合控制标准;填埋场按规范要求进行环境安全评估;焚烧炉按规范要求进行性能测试。

 

附件2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有效排查和消除生产经营单位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督促范围

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已建成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和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一)发放告知书。第一时间向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发放《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告知书》,做好签收登记统计工作,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建立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

(二)现场督促。各环境执法中队结合日常环境执法检查,督促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建立规范台账,实时动态管理,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清单,确保所有问题隐患切实有效整改到位。

(三)及时提醒。各环境执法中队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送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对未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开展不及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下达提醒函;对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提醒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告知书》

 

附件

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告知书

 

XXX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告知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对本单位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保证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公示的闭环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建立规范台账,实时动态管理,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清单。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在环保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环保设施和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如发生环保设施和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接收人签字: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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