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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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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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淄川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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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川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农村黑臭水体长效常态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环发202415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淄川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农村黑臭水体长效常态管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淄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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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5  

 

淄川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农村黑臭水体长效常态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运转完好、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农村黑臭水体长治久清,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整治水平,增强长效常态管护能力,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川区各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

农村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或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行政村(社区)范围内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满足相应水质标准,如需排放的,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3693-2019)有关要求,用于农田灌溉的,需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政府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农村黑臭水体长效常态管护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镇(街道)分工负责、分级管护。

生态环境部门指导镇(街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相关工作,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省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支持引导各镇(街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区与镇(街道)财政分担比例,并给予必要保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旱厕后续管护保障工作,指导建制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将农村黑臭水体管控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

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对各镇(街道)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要素依法依规应保尽保,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安全生产和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后续管护等工作。因地制宜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依法依规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督促指导村居及农户遵守村规民约并配合做好设施运维相关工作,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和自觉管护入户污水收集设施,养成节约用水、文明排水、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绿色生产生活习惯。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村(居)委员会和村民是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受益主体。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镇(街道)的指导下,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巡查、检查、维修、监督等,引导村民自觉做好户内收集系统管护,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避免形成黑臭水体。

第八条 运维单位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服务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运维服务合同要求,制定运维管理制度,组建运维队伍,鼓励建立数字化运维平台。定期开展污水管网和终端处理设施的巡检、养护、维修、水量水质自行检测,做好运维记录等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信息登记和数据更新。按照设施管理规范完善运维设施的排污口等标志标识及处理工艺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设施运行维护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探索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监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对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采用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集中生态处理、集中拉运、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方式的,鼓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运行维护。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采用集中拉运方式的,要明确拉运车辆及过程监管要求等,确保拉运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设备停运前,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设施停运等运行信息,上传整改方案,及时线上销号。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维修、恢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以上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各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核查;镇(街道)每月至少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已完成整治黑臭水体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务求整改实效原则,建立检查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三张清单。对能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建立运维管理、监督指导、经费管理等制度,保障运维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鼓励各各镇(街道)探索将日处理规模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排查整治长效常态管护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区对镇(街道)考核事项。市、区两级不定期对长效常态管护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因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通报、督办、约谈。

 

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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