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标题: 解读《淄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70300MB28721528/2021-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27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解读《淄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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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地下水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重新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超出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预案》工作原则。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三)指挥及工作机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和镇(街道、开发区)组织指挥部等组成。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各通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单位组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日常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基本响应。

1、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2、响应措施

(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属地力量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2) 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现场指挥部上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

(六)应急保障。按照《全国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