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设淄川区能源中心进程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政协第十二届淄川区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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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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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能源中心投用后,建议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响应制度,尽量做到不因停气影响企业生产。如遇环境应急响应及特别情况需要停气的,应提前2-3天告知企业做好应对措施”问题,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86号)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由市政府发布,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原则上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信息。 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等保障类工业企业,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确保污染设施高效完善。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重污染应急期间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急减排措施。 故能源中心投用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提前接收预警信息并作出应急措施,亦可申请“一事一议”等措施,依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工作,确保不因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造成突然停气问题。

  2019年12日9日,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细则要求:“2019年年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和青岛市、烟台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非传输通道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虽然目前我市尚未对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效煤粉锅炉进行淘汰,但是涉及使用高效煤粉锅炉的企业均担心政府如何做好替代能源供应保障。各家企业刚投用的高效煤粉锅炉均运行时间不长,且投资巨大,无论提前淘汰还是限期使用,都将给我区上述骨干企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建议:
  一、淄川区政府部门能够尽快确定淄川区能源中心建设规划,提前编制淘汰方案,并制定“一厂一策”淘汰制度。明确完成时限、替代方式,为完成替代热源建设有序推进做好充分准备,避免给相关企业带来安全隐患及造成巨大损失。
  二、淄川区涉及使用高效煤粉锅炉的企业坐落位置相对较为分散,建议有关部门在淄川区能源中心选址时进行合理规划、最大限度的兼顾到涉及企业的使用需求。同时,建议在能源中心建设过程中针对部分企业存在淡旺季的情况,建立一个能够随时调配蒸汽量机制。
  三、扩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优先利用现有周边供热企业(单位)的蒸汽(热源)实现集中供热替代;对于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动燃煤锅炉采用改烧天然气、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方式;对于置换大吨位燃煤锅炉的,要在符合当地热力规划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煤炭消费总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
  四、能源中心投用后,建议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响应制度,尽量做到不因停气影响企业生产。如遇环境应急响应及特别情况需要停气的,应提前2-3天告知企业做好应对措施;或者允许我区企业将原有高效煤粉锅炉作为备用能源,以便在应急情况下启动锅炉,确保设备设施保温等基本需求,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五、加强政策扶持。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奖补政策,统筹使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及省、市、县级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对提前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淘汰任务的给予扶持倾斜鼓励企业提前淘汰,保障淘汰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国家和省清洁能源价格支持政策、配套费减免政策,提高企业(单位)燃煤锅炉淘汰的积极性、主动性。开设绿色审批通道,对燃煤锅炉淘汰过程中涉及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