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5年1月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关于对海利丰(淄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25t/h生物质气化锅炉项目(一期)变更补充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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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721528/2025-549988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1-0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月3日我局对海利丰(淄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25t/h生物质气化锅炉项目(一期)变更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月3日-2025年1月1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533-528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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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 |
川环报告表〔202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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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丰(淄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3×25t/h生物质气化锅炉项目(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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