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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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721528/2020-510645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5-1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 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企业 | 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状况,根据日常环境监管、自动监控、环境信访等其它途径掌握的线索,确定抽查区域,按照抽查比例,采用统一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 1、每季度对辖区内不低于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2、对一般企业,按照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不低于1:4的比例进行抽查。 3、特殊污染源:对存在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加大抽查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