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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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721528/2025-553253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7-2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方式 | 组织层级 | 检查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实施主体 | 抽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
| 1 | 殡葬服务单位、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检查 | 殡葬服务单位(公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省、市、县(区)级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 | 生态保护检查 | 市、县(区)级 | 检查是否有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建设经营性公墓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综合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65号) |
| 2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管 |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检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 | 发起 | 生态环境部门 | / |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检查 | 市、县(区)级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副产四氯化碳(CTC)和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对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 3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 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 | 发起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 市、县(区)级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
| 4 |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汽车维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 |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检查 | 市、县(区)级 | 检查机动车维修单位是否有违规维修行为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 5 |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取用水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县(区)级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区)级 |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未按要求安装及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检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运行台账资料等形式,查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理、污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台账管理、能耗及成本、水质与检验等工作环节是否规范。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 6 |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区)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 7 |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 | 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的检查 | 市、县(区)级 | 加油时是否将集气罩同汽油油箱紧密结合;油料卸车时,管路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正确连接(现场检查未遇卸车可调取监控录像),卸油过程中卸油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卸油完成后连接软管管内是否有残油,一次回收集气管是否有破损、开口、密封不严等影响油气密闭收集的问题;企业是否开展一年一次自行监测并妥善保存记录,检测报告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是否存在过期、缺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是否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台账,油气回收系统运维台账是否规范存档;油气回收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开关相应阀门;油气回收管道是否存在油气泄漏;加油站一次、二次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运转;油气处理装置(三次油气回收)是否正常运转且达标排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
| 8 |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1.机动车安全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2.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机动车综合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 市、县(区)级 | 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有违规检测行为。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