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MB28721528/2025-553253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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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主体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殡葬服务单位、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公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省、市、县(区)级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保护检查 市、县(区)级 检查是否有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建设经营性公墓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综合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65号)
2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管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检查 市、县(区)级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副产四氯化碳(CTC)和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对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3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 市、县(区)级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4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检查 市、县(区)级 检查机动车维修单位是否有违规维修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5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取用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县(区)级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未按要求安装及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检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运行台账资料等形式,查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理、污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台账管理、能耗及成本、水质与检验等工作环节是否规范。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6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7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 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的检查 市、县(区)级 加油时是否将集气罩同汽油油箱紧密结合;油料卸车时,管路是否按照规范要求正确连接(现场检查未遇卸车可调取监控录像),卸油过程中卸油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卸油完成后连接软管管内是否有残油,一次回收集气管是否有破损、开口、密封不严等影响油气密闭收集的问题;企业是否开展一年一次自行监测并妥善保存记录,检测报告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是否存在过期、缺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是否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台账,油气回收系统运维台账是否规范存档;油气回收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开关相应阀门;油气回收管道是否存在油气泄漏;加油站一次、二次油气回收装置是否正常运转;油气处理装置(三次油气回收)是否正常运转且达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8 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机动车安全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2.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机动车综合排放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市、县(区)级 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否有违规检测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