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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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721528/2019-5023414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和市、区相关工作部署,现向社会公布淄川生态环境分局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概述
2018年,淄川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要求,不断加强学习研究,开展局内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利用区政府网站等平台规范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进行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及时、准确和有效。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为目的,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为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形成了由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科室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和审核,保证了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规范、完整。
三、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及时在新浪微博@淄川环境和微信公众号“淄川环保”发布环保工作动态,关注和回应群众诉求,2018年,共解答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10余条。
四、重点领域公开方面
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环保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在审批窗口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开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环保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大大压缩审批时限。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积极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2018年,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100余次,环境违法立案情况117家,省控、市控、国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26家,以及全年工作计划、全年污染源随机抽查记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策报告、信访处理信息等。
五、主动公开方面
我局主要利用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进行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有政策法规、机构职能、行政许可、环评审批、通知、公告和环保工作动态等。目前,对外公开的内容有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环保工作动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及办理情况;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污染控制、生态保护情况;通知、文件、公示等。
六、依申请公开方面
2018年,依申请公开信息0条。
七、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无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方面
无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事件。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方面
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十、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措施和落实情况
出台《信息公开办法》,对每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所到应公开尽公开。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息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拓宽,使群众有更多的渠道了解环保信息,方便群众办事。二是信息公开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长效科学的工作机制。为此,我局拟在三个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改进措施:
(一)明确界定,充实信息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环保信息的梳理,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推动科学、民主决策。
(二)加强培训,增强公开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内容、流程的培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专职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不断增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三)科学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培训宣传等工作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深入、持续、高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19年1月21日
附件1
2018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统计指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356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5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 次) | 10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1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5.其他形式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 条 | |
(一)纸质文件数 | 条 | |
(二)电子文件数 | 条 | |
八、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 个 | |
九、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 个 | |
十、查阅点接待人数 | 次 | |
十一、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数 | 个 | |
(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
1.专职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
(三)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 | 万元 | |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