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商务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
索引号: | 1137030200421644XY/2023-538573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8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商务局 |
淄川区商务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 |
检查 |
组织 |
检查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实施 |
抽查内容 |
|
1 |
汽车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5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商务部门 |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
市、县级 |
是否存在加价销售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是否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机动车销售企业所售新车是否信息公开,所售新车是否配有环保随车清单,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实车配置是否一致。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市、县级 |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
配合 |
税务部门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市、县级 |
依法检查新车销售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二手车交易市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5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检查 |
市、县级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流程以及建立保存二手车交易档案合规情况。 |
||
配合 |
公安部门 |
/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市、县级 |
检查二手车市场登记服务站是否按规定办理车管业务。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
|||||||||
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督 |
对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的检查 |
市、县级 |
二手车拍卖活动经营资格及相关拍卖行为。 |
|||||||||||
配合 |
税务部门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市、县级 |
依法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30%;抽查1次 |
5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商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检查 |
市、县级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
||
配合 |
公安部门 |
/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检查 |
市、县级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 |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机动车销售企业所售新车是否信息公开,所售新车是否配有环保随车清单,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实车配置是否一致。 |
|||||||||
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三项制度相关情况) |
已备案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6%;抽查1次 |
7月-8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市、县级 |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
3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不少于5%;抽查1次 |
5月-9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年度报告。 |
配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
市、县级 |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重大变更情况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报酬总额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未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报备和披露信息。 |
|||||||||
4 |
成品油流通领域检查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县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
市县根据监管实际确定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 |
发起 |
商务部门 |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
市、县依职责确定抽查事项 |
市、县级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购进台账建立情况;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发票;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水冲厕所建设维护情况;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
配合 |
公安部门 |
/ |
加油站经营监督检查 |
县级 |
散装汽油销售管控规定执行情况。 |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
配合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
|||||||||
配合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行政检查 |
市、县级 |
经营许可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
|||||||||
配合 |
税务部门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
市、县级 |
依法检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