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值预付卡加强监管建议”提案的答复
政协第十三届淄川区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0240027
建议人: 张立志
主办单位: 淄川区商务局
答复时间: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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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7号提案的答复

川商发〔2024〕24 号                 签发人:杨淑鸿

 

张立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充值预付卡加强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目前我区单用途预付卡投诉量不断增多,满意率在30%左右。投诉件中的满意件大多为新星、银座等备案企业出现的投诉,针对投诉件中投诉退费、积分兑换、情况核实等企业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理。不满意件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退费投诉,不满意主要原因其一是目前由于经济大环境处于相对低迷状态,个体工商户常常会出现注销闭店,投诉人在该店充值卡还有余额,从而产生大量的退费投诉;其二是由于投诉人个人原因如不在辖区内居住,距离消费店铺路途较远,不愿消费又不愿意在退费沟通上让步而产生大量的退费投诉。但因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备案信息办理和注销登记办理都不在商务部门的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系统,无法查到具体的商户联系信息与其进行协商沟通退费事宜,此类退费投诉件投诉人不满意度高达90%,同时,未解决率也高达90%。经咨询,目前咨询了淄博市商务部门、沂源县商务部门、博山区商务部门临淄商务部门单用途预付卡处理情况,均以商务部公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只处理针对企业法人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投诉,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均由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处理。针对您的建议,立足部门职责,我局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数字赋能,加强平台推广。联合镇办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全省商务系统预付卡备案管理服务平台,积极鼓励引导我区预付卡发卡经营者入驻平台备案以及规范发卡。引导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登录备案平台,上传预付卡章程和销售协议,完成资质和发行“双备案”后开设预付卡服务。在平台全面开展风控审核、消费提示等业务,健全消费者资金保障。针对美容、保健、理发等重点行业分镇办开展月度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积极对接镇办及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整改。

二是营造氛围,助力信用消费。着力培育新星、银座、SM等一批诚信重点商贸企业,提升行业诚信自律水平,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暨放心消费节活动”,营造诚信经商氛围,提速释放消费潜力。发动新星、SM、月亮猴等单位联合推出各种消费优惠活动,策划开展新星商厦诚信放心购物节、新星家电美的焕新等系列促消费,规范推进以旧换新活动,依托SM城市广场、银座购物广场、月亮猴魔法夜市形成的特色商圈,举办SM城市广场美好生活节、月亮猴魔法夜市创意生活节等活动,助力信用消费的开展。

三是加强宣传,警示预付风险。联合重点商贸企业,高强度、高频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制作下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单页,引导发卡企业合法合经营和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警示消费者防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潜在的风险和纠纷。在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发布《淄川区发布预付卡消费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卡消费有风险,办卡充值需谨慎消费,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四是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分工。聚焦“规范备案、制度落实、霸王条款、合同违约”等方面难点痛点,对接区投诉中心梳理近一年来投诉率高的发卡单位作为重点排查和监管对象,每月抽查,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防范和打击涉及预付卡的非法集资、金融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经营者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将线索反馈给区公安局分局,配合区公安分局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行统一抽样、随机抽选、联合执法,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商务局

2024年7月31日

近年来,经常听到或看到某些店铺、商家老板“跑路”,众多顾客手持办理的充值卡无法消费的情况发生。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充值式预付卡消费投诉情况统计来看,健身、美容美发、洗浴、汽车、餐饮等领域较为集中,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引起社会、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主要原因:一是预付卡消费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只有2012年商务部公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34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对预付卡有管理规定,文件对现实中发卡量巨大的个体工商户没有相应的规定,起不到规避风险的作用。二是部门之间职责衔接不顺畅。涉及预付款消费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主要有市场监管、商务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处理消费者预付款消费投诉,以调解为主,遇到经营者拒不配合时,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有效监管。商务部门只负责在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不包括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相关行业的企业监管,对个体工商户无监管权限。根据刑事案件立案有关规定,只有涉案金额达到2万元,公安部门才会立案。在出现市场监管部门无法找到经营者,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又不在商务部门监管范围内,且涉案金额达不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 二、建议 一是设立预付卡消费协同服务平台。学习2021年威海实施的“预付保”平台,联合银行和支付宝,建设我区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打造第三方平台、银行、消协、经营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共治机制,有效破解预付式消费带来的“退费难”“维权难”等问题,提振消费信心,激发“预付经济”活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现有制度框架内,市场监管、商务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涉嫌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应当及时移交商务部门。如果投诉属于群体性消费投诉、涉案金额较大,可能构成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三是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违法经营者信息,加大联合信用惩戒力度,为消费者进行预付款消费提供有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