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商务局
标题: 淄川区商务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0200421644XY/2012-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2-03-31 发布机构: 淄川区商务局

淄川区商务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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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要求,由淄川区商务局办公室编制。2011年度淄川区商务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概 述

2011年度,我局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全年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正在不断完善中。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区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区商务局局长战振庆为组长,副局长谭延忠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具体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按照《条例》要求设立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开辟了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编制局机关信息公开指南。通过区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zcinvest.com)、区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淄川区政务网我局政务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信息。

2、完善制度,规范运作。首先是制定信息员管理工作职责。指定专人从事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区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管理网络,每个科室都有一名信息员。其次是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一是编写信息公开目录时,确定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内容,做到信息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二是做到关口前移,各科室报送信息给办公室前,各科科长及分管局领导对信息能否公开提出明确意见,具体程序是由信息员负责初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信息可否发布。确定可以公开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在区商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将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备案,以此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防止出现该公开的不公开,涉密事项公开等现象。最后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县商务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各个环节的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

3、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培训。一是充分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采取灵活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全局干部群众学习《条例》、了解《条例》,全力提高干部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知。二是利用全局集中学习时间加强对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学习。三是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了全局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感。

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2011年,区商务局主动公开信息数53件(以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信息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信息公开主要分为: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商贸信息、职能业务、行政执法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等八类。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1、区商务局门户网站(网址: www.zcinvest.com);2、新闻媒体;3、区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4、区商务局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本局2011年度未接到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收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1年度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年来,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部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待提高;信息公开的数量相对较少,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需进一步提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进。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报刊、督促工作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全力提高全局机关干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规范设立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场所,不断提升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二是坚持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三是严格审核。按照 "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予公开,坚决杜绝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公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