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统计局
标题: 淄川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660184140/2024-520086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2 发布机构: 淄川区统计局

淄川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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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区统计局执法检查科

联系方式:0533-5185358

地址:淄川区般阳路35号

二、执法职责及依据

1、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2、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对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部委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4、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部委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三、执法程序:

(一) 检查准备。1.拟定检查方案;2.报执法检查科负责人审定;3.报统计局领导审批;4.收集被检查地区有关资料;5.准备法律文书和检查设备;6.成立检查组,进行专题培训;7.向被检查地区下发协助执法检查的通知。

(二) 现场检查。 1.召开见面会;2.确定具体检查对象;3.送达配合执法检查通知;4.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5.制作现场检查笔录;6.制作检查工作日志。

(三) 撰写检查报告。起草检查报告,提交执法检查科审核检查报告,补充完善检查报告。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

五、监督途径:

投诉电话:0533-5185358

投诉邮箱:zctjj@zb.shandong.cn

投诉地址:淄川区般阳路35号统计局208室

行政复议

部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由淄川区司法局具体负责)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兴学街中段

电话:0533-5260869

行政诉讼

部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6号

电话:0533-5280609

附:淄川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