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发放对象 |
享受条件 |
补贴标准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经办渠道 |
办理期限 |
办理结果 |
咨询电话 |
1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政策 |
《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用人单位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1.退役证件2.劳动合同3.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
用人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
用人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
本政策自2023年执行。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
符合条件的办理,不符合的告知原因 |
|
2 |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贴息贷款政策 |
《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 |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的(营业执照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
个人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 |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我区且在本区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及经营场地; |
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
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
(一)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提供申报材料。(二)初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 |
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 |
本政策自2019年执行。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
符合条件的办理,不符合的告知原因 |
0533-5281596 |
2.诚实守信,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
2.退役军人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等; |
(三)复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3.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 |
3.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
|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
(五)贷款办理。经办银行完成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 |
|
5.个人书面贷款使用承诺书; |
(六)备案。经办银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 |
|
6.创业项目计划书; |
|
|
7.半年以上的收支流水; |
|
|
8.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证明; |
|
|
9.银行出具未享受人社部门创业担保贷款证明; |
|
|
10.个人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