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县级及以下烈士 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字号
〔 〕 号
索引号
11370302MB2855600C/2021-5225691
成文日期
2021-08-13
发文日期
2021-08-1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转发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县级及以下烈士
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现将《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淄退役军人发〔2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全面抓好落实。
加强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要求的实际举措,是加强和深化烈士褒扬纪念工作的重要途径。请各镇办退役军人服务站务必强化政治引领,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于2021年9月前完成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一处一档工作,精准掌握现状,及时掌握动态变化。
各有关镇(街道)、村(居)根据岗位职责,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环境绿化美化,实现园林化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为公民提供瞻仰、凭吊服务,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开展祭扫活动,为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服务中心每季度对全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开展一次集中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问题镇(街道、开发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各镇(街道、开发区)每月对辖区内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开展1次检查;村(居)每周至少对专职管护员保护管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情况开展2次检查;专职管护员每天必须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管护及时打扫清理,如有情况及时上报,并建立工作台账。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已组成专项行动检查组。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挂账督办,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故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淄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3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