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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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川退役军人发〔2023〕38号

 

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

根据《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淄退役军人发〔2023〕21号)精神,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800元。调整后标准见附件2。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50元,调整后标准见附件2。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调整后标准见附件2。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调整后标准见附件2。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40元,调整后标准见附件2。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调整后标准见附件2。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表,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老年烈士子女、老年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淄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川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24410

因公

118250

因病

112250

二级

因战

112590

因公

104700

因病

98900

三级

因战

98780

因公

91130

因病

83760

四级

因战

80970

因公

71740

因病

64700

五级

因战

63240

因公

54270

因病

49470

六级

因战

49400

因公

45890

因病

38040

七级

因战

36870

因公

32380

八级

因战

23280

因公

20910

九级

因战

19330

因公

15240

十级

因战

13580

因公

1139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9490

33290

3074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入 伍 时 期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

34020元/年

解放战争时期

33460元/年

建  国  后

33400元/年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老年烈士子女、老年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优抚对象类别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9690元/年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10080元/年

老年烈士子女

8280元/年

60周岁以上老年退役士兵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688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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