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2年版)
索引号: 11370302MB2857817W/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10 发布机构: 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022年版)

发布日期: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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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
2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娱乐场
所经营
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3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
4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5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营业性演出依法报批的检查 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对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依法经营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