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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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7817W/2025-552307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3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文综罚字〔2025〕02号
当事人:山东*******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法定代表人:孙*
山东*******有限公司的标准化厂房项目事先未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在未经考古调查、勘探的情况下,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事先未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在未经考古调查、勘探的情况下,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淄川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或通过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