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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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7817W/2025-554748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0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文综罚字〔2025〕F-07号
当事人:淄博淄川**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
法定代表人:胡**
住所:淄川区*************
淄博淄川**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户籍信息,学籍信息,现场检查照片。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笫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