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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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7817W/2025-554749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12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文综罚字〔2025〕F-05号
当事人:淄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淄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演出节目未进行重新报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
当事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淄博市内的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或通过山东非税缴费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