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2020年度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检查清单
索引号: 11370302MB2857817W/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7 发布机构: 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度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检查清单

发布日期:2020-11-27
  • 字号:
  • |
  • 打印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娱乐场所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娱乐场所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实地核查 根据文化市场状况、市场秩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各门类文化市场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次。  
2 艺术品市场所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艺术品市场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经营的艺术品;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行为、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经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实地核查 根据文化市场状况、市场秩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各门类文化市场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次。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实地核查 根据文化市场状况、市场秩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各门类文化市场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次。  
4 互联网文化单位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根据文化市场状况、市场秩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各门类文化市场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