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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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7817W/2024-542925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0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 |
序号 | 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六条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 | ||||||||||
2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 娱乐场 所经营 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 ||||||||
3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 | ||||||||
4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 ||||||||
5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
对营业性演出依法报批的检查 | 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对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依法经营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 | ||||||||
6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检查 | 对旅行社依法设立的检查 |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 旅行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
对旅行社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检查 |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 ||||||||
对旅行社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查 | 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 | ||||||||
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的检查 | 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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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遵守《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 | 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遵守《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情况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 | ||||||||
对旅行社其他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 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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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文物安全检查 | 1.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2.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 文物保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试行)》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