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卫生健康局
标题: 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
索引号: 11370302MB2859521Q/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13 发布机构: 淄川区卫生健康局

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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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谓职业病?

职业病是在职业工作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并由国家依法公布的疾病。如:煤矿工人硅肺病、铅冶炼和电池制造等行业的铅中毒、喷漆作业所引起的苯中毒、纺织等行业的噪声引起的噪声聋等等。

目前,我国列入法定职业病目录的有十大类一百一十五种,包括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肿瘤等。

职业病是工伤,是赔偿性疾病,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先后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并于20025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

2.劳动者怀疑自己患职业病应怎么办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数据,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数据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3.患职业病后,职业病病人待遇及医疗有何规定?

患职业病后,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单位承担职业病检查、诊断、医疗、康复费用及工资待遇,一次性赔偿待遇,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由单位申请工伤保险部门支付;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未痊愈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职业病致死的,单位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者的生活补助等费用。

患职业病的职工有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请求损失赔偿和精神赔偿的民事权力。

4.职业病病人通过何种途径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①.职业病确诊:在当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诊断。

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业病一旦确诊,用人单位或职业病患者或其亲属或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应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③.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7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④.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评残共分10个等级,伤残待遇的确定和职业病患者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⑤.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参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5.职业病人如何请求民事赔偿?

按照现代劳动法学理论的雇主单方责任原则和损害赔偿理论的无过错责任,职业病病人所受人身伤害全部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的费用(损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工伤保险基金不能全部补偿职业病病人损失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还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可直接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全部赔偿。《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险有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该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该工作需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7.劳动者如何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自觉遵守企业所制定的各项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充分运用《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不管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