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违规违纪人员处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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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9521Q/2025-528919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7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卫生健康局 |
违规违纪人员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纪律建设,有效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形成风清气正的卫生行业新风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业有关指导意见,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含正式在编人员及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对于存在下列违规违纪情况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工作中存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或推诿扯皮等不担当、不作为现象;
2.违规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或挂证取酬、私自收费;
3.违规接受耗材器械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4.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或接受宴请;
5.违规接受服务对象组织的参观、旅游、疗养等活动;
6.违规参加企业剪彩及商业性庆典等活动;
7.未严格落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或超出规定标准操办;
8.违反公车管理规定,例如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
9.违反考勤制度,例如迟到、早退、旷工等,或未经批准缺席各类会议、应急值班、疫情保障等活动;
10.工作日午间及值班值守期间违规饮酒;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医德医风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解除劳动合同等。以上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出现第三条提及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晋级晋升以及有关学术委员会任职资格。
第六条 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本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持续推动疾控系统从严治党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疾控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及中心其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