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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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9521Q/2024-527586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30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卫生健康局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二、办理依据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9〕10号)有关规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淄川区内定点助产机构办理;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在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机构办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在淄川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首次签发: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二代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4.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申领时应提供首次签发中规定的此类情况相关材料。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1)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复印件、补发登记表;
(5)住院产妇分娩病历;
(6)特殊情况下须提交登报声明。
五、基本流程
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和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