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岭子卫生院行风建设“九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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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9521Q/2024-525536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16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卫生健康局 |
岭子卫生院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