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城区卫生院双向转诊机构和服务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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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9521Q/2024-537620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31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卫生健康局 |
1、淄川区城区卫生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或专科医院名称
淄川区医院
2、服务内容
一、上转指征
(一)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二)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三)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四)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五)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明确诊断或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指征
(一)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二)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三)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四)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五)老年护理病例;
(六)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可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患者;
(七)可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3、办理流程:
(一)签订转诊协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逐级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以及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二)签署转诊同意书
符合转诊指征的,确定转诊后,医患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
(三)填写双向转诊单
医疗机构在上转、下转前,均需填写双向转诊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病例时应提供前期诊疗信息;上级医院下转病例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
(四)全程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填写双向转诊登记表,做好转出、转入登记,并做好相关信息反馈。
4、转诊流程见图
5、联系方式
淄川区医院连续医疗服务办公室:0533-5150999,5150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