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卫生健康局

淄川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开展全区卫生室及诊所(含备案)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检查的通知

 

各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各卫生室、各诊所:

为推进我区基层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卫生室及诊所(含备案)自主管理意识和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全面提升卫生室及诊所(含备案)监管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即日起开展我区卫生室及诊所(含备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检查工作,本次检查结果将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依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立案给予行政处罚。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不良执业记分检查范围覆盖全区各卫生室及诊所(含备案),由各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卫生室及诊所(含备案)检查工作并及时上报各项材料。

二、记分管理周期

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三、累积记分的相应处理

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0分,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2分,取消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8分,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四、实施步骤

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8月30日开展卫生室及诊所(含备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检查工作,各卫生院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本次检查结果上报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医疗机构监督科。

对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8分的卫生室及诊所(含备案)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不良执业记分汇总表(加盖卫生院公章);

2.不良执业记分登记表(每个卫生室及诊所(含备案)各一份);

3.协管检查指导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卫生院公章)。

对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8分的卫生室及诊所(含备案)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不良执业记分汇总表(加盖卫生院公章);

2.不良执业记分登记表(每个卫生室及诊所(含备案)各一份);

3.协管检查指导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卫生院公章);

4.现场检查照片(加盖卫生院公章);

5.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

  

淄川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13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