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催告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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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9521Q/2021-516643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卫生健康局 |
魏振,男,身份证号码:342222********13612,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魏庄,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村委东200米路北,联系电话:182****5571。
你尚未履行我单位于2020年10月26日对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卫医罚〔2020〕004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对你公告送达川卫医催〔2021〕0004号《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6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淄川支行,并停止开展诊疗活动。
如你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淄川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如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