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信访局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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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584510097Y/2024-500846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2-09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信访局 |
156 |
信访事项办理 |
区信访局 |
区信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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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政法机关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办理 |
区信访局 |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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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 |
区信访局 |
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信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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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信访事项办理
区信访局: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区委、区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和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传真、电话等形式通过信访局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区委、区政府的群众来访,负责信访事项登记、转送、交办、督查。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领域信访事项,并按照《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期办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157.政法机关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办理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负责对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办理。
区信访局: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接待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来访人员,告知并帮助联系到有关政法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158.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
区法院、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进行办理。
区信访局: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负责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并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信访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