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山东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水文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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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4819D/2023-536124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0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山东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水文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东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山水文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收悉,经审査,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1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35%。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09864.8元。
二、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三、本项目如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项目水土保持保护管理工作。
五、本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