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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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4819D/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05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部门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设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二)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七)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九)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十)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十一)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理地址
(一)实体大厅: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综合受理窗口
(二)微信公众号: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办理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六、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含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2.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不同工艺应分别提交,图中应包含原辅料、关键控制点、参数指标等,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图;
4.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原件;
5.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表(仅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
5.1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信息表(仅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并附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限量计算方法,加盖企业公章)
5.2 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声明(仅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并附生产过程中各组分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分析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6.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告知承诺)
7.其他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
七、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提交材料,同时在山东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提交网上申请。
(二)受理申请
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即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请申请人签字、署时。符合办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全的,窗口人员提供办事指南、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明确告知材料要求,补充完整后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条件内容,明确不予受理。
(三)特别程序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受理后通过互联网系统转后台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四)审批决定
现场核查通过后,后台审核审批。审核审批通过后,出证窗口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结果获取
由出证窗口通知申请人通过现场、邮寄或自助取件柜等方式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内容。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审批服务区)咨询服务台或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3—5289067。
(三)网上咨询: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市淄川区站点(http://zbzchzwfw.sd.gov.cn)。
(四)信函咨询(通信地址):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审批服务区)咨询服务台,邮政编码:255110。
(五)微信咨询: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微信公众号。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533—5289000。
(二)现场投诉:淄博市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科。
(三)网上投诉: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市淄川区站点(http://zbzchzwfw.sd.gov.cn)。
(四)微信投诉: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