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桑林解读《淄川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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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4819D/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一、制定目的和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厘清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间的职责边界,确保行政审批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有效衔接。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淄博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淄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政办字〔2020〕50号)等制定。
三、重要举措
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主要履行的职责。
2、监管部门是实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监管部门主要履行的职责。
3、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托审批监管互动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确保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
4、建立信用审批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信用审批改革,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信用审批事项目录和承诺条件、材料,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监管部门对采取信用审批的申请人,应根据风险状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但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5、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管职责,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信息推送、互动及时规范有序,保证审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