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11370302MB2854819D/2025-55343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3 发布机构: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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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川行审决字〔2025〕02号

 

当事人:淄博阳相荣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D32XB6G

法定代表人:安然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双杨镇淄川建材城常鑫路49号

 

撤销申请人:安然(身份证号:370783199501313317

 

申请人向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其被冒名登记为淄博阳相荣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D32XB6G)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人,并提交了撤销淄博阳相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人登记的书面申请。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后于2025年7月28日向我局出具《关于安然涉嫌被冒名登记调查情况的函》。

经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安然被冒名登记为淄博阳相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人一事成立,并于2025年5月23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至2025年7月7日公示期结束,其间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撤销淄博阳相荣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李婷婷、徐璐     联系电话:5289938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