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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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4819D/2026-556792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2-12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川行审决字〔2026〕第1号
当事人:淄博强鑫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X31762630T
法定代表人:李艳君
地址:淄川区杨寨镇赵瓦村
2026年1月9日,罗秀芝向我局提出撤销淄博强鑫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理由是淄博强鑫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欠其65万元,注销时未履行清算义务,为保障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市场主体。
经查,淄博强鑫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简易注销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期内无异议信息。2024年7月18日,淄博强鑫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通过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提交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我局依法准予注销。
罗秀芝对于申请书中的65万元债权,提交了《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初字第80号]、《执行裁定书》[(2014)川执字第2065号]二项证据予以佐证,为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我局向淄川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了上述二项文书,证实淄博强鑫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欠罗秀芝65万元债务事实存在,且依据罗秀芝起诉我局的行政裁定书(2025鲁0323行初37号),法院查明罗秀芝依据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强鑫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案号为(2014)川执字第2065号,该案尚未执行完毕。因此可以认定淄博强鑫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注销时隐瞒存在债务的重要事实,通过注销公司方式逃避债务行为的事实存在。
现依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总局95号令)第二十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之规定,现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撤销淄博强鑫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