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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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2MB2854819D/2026-558634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6-08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2026)川行审决字第4号
当事人:淄博淄博宝义如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CAWGQXT
法定代表人:崔大山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土山峪村
撤销登记申请人:崔大山(身份证号:370322199201082516)
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举报其被冒名登记为淄博宝义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情况,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并调查终结后于2026年5月26日向我局出具《关于崔大山涉嫌被冒名登记调查情况的函》。
经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崔大山被冒名登记为淄博宝义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事成立。经查询该公司登记信息,目前无明确证据表明该公司股东及监事亦被冒名登记,鉴于被侵权人崔大山被冒名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淄博宝义如商贸有限公司中崔大山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将其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信息中的崔大山用“被冒用身份”替代,身份证号码用淄博宝义如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