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8年度淄川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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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2MB2854819D/2018-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机构: | 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按照党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梳理同一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厘清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
牵头单位:区编办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局
(二)按照党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将职能相近、职权交叉重叠的机构进行重新整合,精简机构。
牵头单位:区编办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调整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
牵头单位:区编办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改革。
牵头单位: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五)实施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事业、民政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工作任务。逐步扩大公共服务财政投入规模,增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计局、区文旅新局、区房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六)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等部门
(七)持续推进生态绿化和生态水系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
(八)不断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局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九)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纠错的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组织检查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十一)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实施办法,探索在某领域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各有关部门
(十二)制定淄川区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适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报备系统。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各有关部门
(十三)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进一步规范使用淄博市行政执法网,除特殊事项外,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案件都要在淄博市行政执法网办理。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五)进一步完善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行政执法网络全覆盖。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十六)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巩固“三项制度”成果。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九)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进出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推行岗位定期轮换等工作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十一)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二十二)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政府部门执法监督机构,配齐配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发挥行政执法网的监督功能,定期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通报。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十三)完善行政执法评议制度,逐步公开评议结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制。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十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责任单位: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部门
六、建立透明、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
(二十五)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完善推进“一窗受理”制度,进一步深化“一化四联”的完整服务模式,提高行政效能。
牵头单位:区编办、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税务局、区工商局、区房管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区、镇、村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实行上下联动、覆盖城乡的便民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区编办、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二十七)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开通行政审批质量回访评价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通过各种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各新闻媒体单位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对网络舆情的收集和研判制度,及时汇总、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信息,加强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预警监测。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三十)各部门要依法对涉及本单位的矛盾纠纷积极进行调解。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纠纷,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各有关部门
(三十一)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在原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资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工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计局、区房管局等有关部门
(三十二)进一步理顺行政裁决工作机制,逐步开展集中行政裁决权工作。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三十三)进一步巩固行政复议标准化工作成果,全面深化行政复议标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标准体系各项制度标准和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三十四)进一步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制度。实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新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办理。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区编办
(三十五)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党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进一步强化考核力度,切实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办案的能力,实现行政应诉工作队伍专业化与规范化。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局、各有关部门
八、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十六)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十七)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十八)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十九)区政府每年要至少举办或参加一期政府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培训班每期不少于5天,各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四十)每年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初任公务员集中法治培训不少于20学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40学时。
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十一)区政府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各部门每年至少四次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
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四十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经费与其新形势下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法制工作负责机构及工作人员。
牵头单位:区编办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