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行审字〔2022〕4号 签发人:桑林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20096号提案的答复
张学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新注册小微企业提供注册地址助力创业就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登记主要是确定法律文件的公示送达地和市场主体的司法管辖、行政管辖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一、关于您的第一点建议“住宅作为住所登记”方面,规定第八条“允许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范围,限定在市场主体办公以及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等活动;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影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依据上述规定,特定行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可以用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登记。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关于用住宅作为电子商务等企业经营场所扰民的投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住宅作为住所登记需持审慎态度。
二、关于您的第二点建议“挂靠商务秘书企业进行住所托管”方面,规定第七条“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被托管企业只需提交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及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登记与商务秘书企业相同的住所。登记机关核准时应当在住所后加注‘(由××住所托管)’”。目前淄川区没有相关符合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此类政策的宣传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商务秘书企业,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住所托管服务,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
三、关于您的第三点建议“利用孵化器、产业园区地址作为住所登记”方面,目前淄川区有大学生创业园及开发区创业中心两处创业中心,可以作为创业者注册公司的住所登记选择。
四、关于您的第四点建议“使用虚拟地址登记”方面,规定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曾下发《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但山东省至今未出台相应文件支持,故暂时无法执行。对于虚拟地址登记的企业,因监管部门无法找到企业易造成监管缺位的情况;另外法院关于企业住所登记要求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如果利用虚拟地址登记,对于后续的投诉举报处理、法律纠纷处理都会造成极大困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