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30066号提案的答复
川行审字〔2023〕8号 签发人:沈俊
康成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双减’背景下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提案收悉,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现就您提案中“强化管理体制,推动分类治理和协同治理”的建议答复如下: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来,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鲁教监管字〔2022〕2号)、《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鲁教监管字〔2022〕3号)、《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鲁教监管字〔2022〕4号)等规范性文件。我局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细化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严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关,在招生管理、开办资金、收退费管理、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方面等严格要求,从严审批,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高质量教学奠定基础。
为保障行政审批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有效衔接,区政府办印发了《淄川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我局也制定出台了《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我局做出审批决定后,即时将审批信息通过审批监管互动平台或自建业务系统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确保监管部门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6月19日
(联系单位: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人:刘其亮,联系电话:17615778228)